我叫顾明俊,2024年1月,我偶然发现父亲顾正青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在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工作的6年间,公司竟从未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这6年的社保断缴,直接影响父亲未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退休待遇,为了替父亲争取合法权益,我踏上了漫长的维权路,如今已奔波一年半,却始终陷入“程序空转”的困境,实在走投无路,希望通过论坛倾诉诉求,恳请相关部门正视问题、给出答复。
父亲今年55岁,当年在昆山日滔化工勤勤恳恳工作6年,从没想过企业会漠视劳动法规定,遗漏社保缴纳这一关键保障。2024年1月发现问题后,我第一时间向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却被工作人员以“超过2年查处时效”为由口头拒绝受理,当我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凭证时,遭到直接拒绝。
我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后发现,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并非行政处罚,根本不受所谓“2年时效”约束。《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应责令限期补缴,无任何时效限制;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更直接明确“社保追缴不受2年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判例也重申此观点,江苏省内亦有成功追缴多年前欠缴社保的案例,充分说明劳动监察大队混淆法律概念的口头拒受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随后我转向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这份记录清晰显示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是父亲那段时间的个税扣缴义务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记录可直接作为劳动关系证明。可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却口头表示“无权调查确认劳动关系”,还要求我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确认文书。
这一说法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赋予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责令补缴的职责,劳动关系核实是履行该职责的核心前置程序;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更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负有“核查参保信息”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及(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判例均确认,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无需依赖司法文书前置。江苏省《苏人社规〔2021〕1号》文件也要求对有佐证材料的历史补缴诉求尽量受理,《苏人社函〔2021〕50号》同样明确支持此类诉求的受理办理,社保中心以“无权”为由推诿,实质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2025年8月12日,经过反复沟通,社保中心终于接收了我的材料,却仅口头回复“会与企业沟通推动追缴”,始终不明确处理期限。如今数月过去,我既没收到书面受理凭证、调查进展通知,也没得到最终处理结果。电话询问总获模糊回应,上门沟通也被敷衍了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复杂事项延长不得超过30日且需书面告知理由,我的维权事项显然已严重超期。此外,《会计法》要求用人单位会计资料(含工资表)保存30年,社保中心完全具备调取企业资料核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却迟迟不开展实质性工作。
父亲一辈子踏实务工,在昆山的企业里挥洒了6年青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他的基本权利。我只是普通市民,为了这场维权,一遍遍钻研法规、一次次奔走于各个部门,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却始终看不到解决希望。
在此,我恳请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机构:一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调取企业工资表、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对父亲与昆山日滔化工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的劳动关系全面调查,出具书面结论;二是依据结论及时作出是否追缴社保的最终处理决定,并出具正式文书;三是纠正此前的违法履职行为,给我合理解释。
我相信昆山是法治、文明且有温度的城市,绝不会忽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希望广大网友能给我建议与支持,期盼监管部门介入监督,推动此事实质性解决!恳请大家帮我顶起来,让更多人看到这份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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