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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追讨6年社保:一年半维权陷僵局,恳请昆山相关部门给个明确说法!

我叫顾明俊,2024年1月,我偶然发现父亲顾正青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在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工作的6年间,公司竟从未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这6年的社保断缴,直接影响父亲未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退休待遇,为了替父亲争取合法权益,我踏上了漫长的维权路,如今已奔波一年半,却始终陷入“程序空转”的困境,实在走投无路,希望通过论坛倾诉诉求,恳请相关部门正视问题、给出答复。
父亲今年55岁,当年在昆山日滔化工勤勤恳恳工作6年,从没想过企业会漠视劳动法规定,遗漏社保缴纳这一关键保障。2024年1月发现问题后,我第一时间向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却被工作人员以“超过2年查处时效”为由口头拒绝受理,当我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凭证时,遭到直接拒绝。
我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后发现,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并非行政处罚,根本不受所谓“2年时效”约束。《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应责令限期补缴,无任何时效限制;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更直接明确“社保追缴不受2年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判例也重申此观点,江苏省内亦有成功追缴多年前欠缴社保的案例,充分说明劳动监察大队混淆法律概念的口头拒受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随后我转向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这份记录清晰显示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是父亲那段时间的个税扣缴义务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记录可直接作为劳动关系证明。可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却口头表示“无权调查确认劳动关系”,还要求我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确认文书。
这一说法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赋予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责令补缴的职责,劳动关系核实是履行该职责的核心前置程序;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更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负有“核查参保信息”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及(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判例均确认,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无需依赖司法文书前置。江苏省《苏人社规〔2021〕1号》文件也要求对有佐证材料的历史补缴诉求尽量受理,《苏人社函〔2021〕50号》同样明确支持此类诉求的受理办理,社保中心以“无权”为由推诿,实质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2025年8月12日,经过反复沟通,社保中心终于接收了我的材料,却仅口头回复“会与企业沟通推动追缴”,始终不明确处理期限。如今数月过去,我既没收到书面受理凭证、调查进展通知,也没得到最终处理结果。电话询问总获模糊回应,上门沟通也被敷衍了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复杂事项延长不得超过30日且需书面告知理由,我的维权事项显然已严重超期。此外,《会计法》要求用人单位会计资料(含工资表)保存30年,社保中心完全具备调取企业资料核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却迟迟不开展实质性工作。
父亲一辈子踏实务工,在昆山的企业里挥洒了6年青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他的基本权利。我只是普通市民,为了这场维权,一遍遍钻研法规、一次次奔走于各个部门,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却始终看不到解决希望。
在此,我恳请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机构:一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调取企业工资表、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对父亲与昆山日滔化工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的劳动关系全面调查,出具书面结论;二是依据结论及时作出是否追缴社保的最终处理决定,并出具正式文书;三是纠正此前的违法履职行为,给我合理解释。
我相信昆山是法治、文明且有温度的城市,绝不会忽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希望广大网友能给我建议与支持,期盼监管部门介入监督,推动此事实质性解决!恳请大家帮我顶起来,让更多人看到这份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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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永瓍 LV3 里正 楼主
    1楼
    我叫顾明俊,2024年1月偶然发现父亲顾正青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在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工作的6年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父亲今年57岁,即将步入退休阶段,这6年社保断缴直接影响其养老保险累计年限核算与退休待遇申领。为替父亲追回合法权益,我历时一年半奔走维权,却在各级职能部门间遭遇多重“程序壁垒”,现有政策法规沦为“纸面权利”。无奈之下,特通过论坛公开诉求,恳请昆山相关部门破除执行梗阻,依法履职解决问题!
    一、时效抗辩无依据,行政拒受涉嫌违法
    2024年1月,我向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投诉材料,却被工作人员以“超过2年查处时效”为由口头拒绝受理,且明确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凭证。这一处理方式严重违背多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条款中未设置任何时效限制;
    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直接指出,社会保险费的追缴不受2年时效限制,这一立场与《社会保险法》立法精神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判例进一步明确,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区别于行政处罚,不适用“2年查处时效”规定,江苏省内也有多起多年前社保欠缴成功追缴的典型案例;
    从执法逻辑来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提及的“2年时效”仅针对行政处罚环节,并非限制社保本金的追缴权利,企业欠缴的社保本金及滞纳金仍需依法补缴。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混淆行政征收与行政处罚的法律概念,以口头形式拒绝受理且拒不提供书面凭证,已涉嫌违反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
    二、推诿核查职责,漠视法定履职要求
    在劳动监察大队维权遇阻后,我转向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补缴申请,并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该记录清晰显示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为父亲同期个税扣缴义务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足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但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口头回复“无权调查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我另行获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确认文书,这一要求严重背离法律规定与政策要求: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赋予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法定职责,劳动关系核实作为履行上述职责的核心前置程序,理应由社保经办机构主动完成;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负有“核查参保信息”的法定职责,具备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法定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及(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判例均确认,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无需以司法文书为前置条件;
    江苏省《苏人社规〔2021〕1号》文件明确要求对有佐证材料的历史补缴诉求尽量受理,《苏人社函〔2021〕50号》文件进一步细化支持此类诉求受理办理的具体要求,为历史社保欠缴问题解决提供了明确政策指引;
    从企业资料留存义务来看,《会计法》规定用人单位会计资料(含工资表、职工花名册)需保存30年,社保中心完全具备调取相关材料核实劳动关系的客观条件。
    社保中心以“无权”为由拒绝履行核查职责,实质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推诿行为。
    三、超期拖延不履职,程序空转消耗维权信心
    2025年8月12日,经过反复沟通,社保中心终于接收了我的全套申请材料,却仅作出“会与企业沟通推动追缴”的口头回复,未明确具体处理期限。截至目前,数月时间已过,我既未收到书面受理凭证,也未获得任何关于调查进展的正式通知,更未拿到最终处理结果。电话询问时始终得到模糊回应,上门沟通也被敷衍了事,这一状态严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人社部最新政策导向已明确全面取消社会保险欠费追缴时效限制,要求将用人单位所有历史欠缴行为纳入终身追溯范围,强化社保权益的长效保障。
    社保中心在具备核查条件、政策明确支持的情况下,长期拖延不开展实质性工作,导致维权事项陷入“程序空转”,严重消耗了普通劳动者的维权信心。
    四、三点核心诉求,恳请依法落实
    父亲在昆山日滔化工勤勤恳恳工作6年,将宝贵的劳动时光奉献给了昆山的发展,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他应有的基本权利。作为普通市民,我为这场维权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反复钻研法规、多次奔走协调,却始终未能推动问题实质性进展。在此,我郑重恳请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机构:
    1. 严格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主动调取昆山日滔化工有限公司的工资表、职工花名册等留存资料,对父亲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开展全面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结论;
    2. 依据劳动关系调查结论,及时作出社保追缴与否的最终处理决定,出具规范的正式文书,明确补缴主体、金额、流程等关键信息,保障后续补缴工作可落地执行;
    3. 对前期劳动监察大队口头拒受且不提供书面凭证、社保中心推诿核查职责等行为进行合规审查,纠正违法履职行为,并就上述问题向我作出合理解释。
    昆山作为法治文明城市,理应充分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坚信相关部门能够正视此次维权中暴露的执行梗阻问题,破除程序壁垒,依法推动问题解决。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能为我提供维权建议与支持,期盼监管部门介入监督,让政策法规的刚性约束真正落地见效!恳请大家帮忙顶帖扩散,让这份合理诉求被更多人看到!
    10-19 09:42
    2 回复
  • 毛毛1234577 LV14 尚书
    2楼
    我猜你爸是通过中介进厂上班的,否则你应该直起诉厂家了,里直接招的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10-19 09:56
    1 回复
  • wangchenchen LV11 路人
    3楼
    一部分自己不愿意交,还有一部分是企业的问题,十几二十年前不交社保的很多
    10-1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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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lack-angel LV7 路人
    4楼
    找个劳动法律师咨询下,能起诉就起诉,如果劝你算了,就别折腾了,别太相信“法制”了
    10-19 12:30
    回复
  • 寡人无疾 LV8 知县
    5楼
    前段时间巡查组在你为啥不去说
    10-19 12:50
    回复
  • lvfuqing LV9 路人
    6楼
    人心啊,什么时代的事情,什么时候的政策
    10-19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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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缘8 LV8 知县
    7楼
    现在归税务管了,税务局去了吗?不缴社保就是偷税!建议找税务部门咨询一下。
    10-19 1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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